【案件要旨】实际车主挂靠运输公司从事经营,其雇佣司机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伤亡,一般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决,但按照《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第 一款第五项规定,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司机或司机家属可以考虑申请工伤认定,并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主张权利。
【案情简介】2018年1月,黄某被张某雇佣挂靠A公司从事运输工作,在外地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死亡,经交警部门认定,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就赔偿事宜,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黄某亲属王某在2018年底找到今鼎律师事务所,在我所律师的指导下及时申请了工伤认定,后经劳动局确认、行政诉讼一审、二审、再审,黄某的死亡认定为了工伤。
【法律依据】《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第 一款第五项: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……(五)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,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,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。”。
【实操要点】一、司机与实际车主之间是雇佣关系。依据前述规定认定工伤有两个要点:1、实际车主是挂靠运输公司经营,如果车是公司的,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;2、司机与实际车主之间是雇佣关系,而不是其他关系,实际车主驾驶车辆过程中受伤不能适用上述规定。雇佣关系的存在需要提供证人证言、银行交易明细、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进行认定。二、工伤的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。尽管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,行政部门首先会要求司机(司机家属)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,但就本规定的适用而言,不需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。本案劳动部门并没有认定黄某某与A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但认定了工伤。三、司机需要在工作过程中受伤。通常来说,司机驾驶挂靠车辆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作过程中,但并非完全如此。四、司机在事故中的责任与工伤认定无关。工伤的认定原则伤不考虑员工的过错,在挂靠经营的工伤认定中,也不考虑司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。本案中,A运输公司提出的司机全责不应认定工伤的理由,没有采纳。当然,如果司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则另当别论。五、工伤认定的申请应当在一年之内提出。这是工伤认定的基本要求,超过一年,将无法认定工伤。
【关联案号】一审:(2021)豫0506行初90号行政判决,维持工伤认定决定;二审:(2022)豫05行终56号行政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;再审:(2022)豫行申1012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,维持原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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