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,公司人去楼空,法院终结本次执行,案件胜诉,却迟迟拿不到钱。针对执行难的问题,9月1日,今鼎律师事务所敦新余主任结合《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规定),对变更、追加被执行人的实务操作和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、分享,要点如下:
一、按照《规定》,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财产执行时,申请追加、变更被执行人,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可执行财产的范围,尤其是在被执行人为公司时,更具有现实意义。按照《规定》,申请执行人在追加、变更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,以防止财产进一步转移。
二、法院就申请执行人变更、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作出裁定后,一般情况下,异议人需要在十日内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解决,但针对《规定》第14条第2款、第17-21条情形,应当在15日内通过执行异议诉讼解决,这种区分需要特别引起重视。
三、变更、追加被执行人的制度依据主要为财产恒定制度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、清算赔偿责任制度和代位权诉讼制度。虽然变更、追加被执行人是在执行程序当中,但与实体法的规定为基础,是对律师专 业能力的考验。
四、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承担的责任形式有四种:1、有限继受责任,如以继承、代管或接受财产范围为限承担责任;2、补充责任:如未足额出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;3、连带责任,如出现人格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;4、赔偿责任:如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的责任。
结合人民法院典型案例,就追加、变更被执行人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、夫 妻公司的人格否认、执行担保等问题,今鼎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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